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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栏 | 《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资本系列——实缴注册资本的市场主体规定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880篇 原创
文 | 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龚梦娅
       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系由股东出资的、公司所有的独立财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授权资本”前,我国实行的是较为严格法定资本制度,即资本须经注册方为有效,即在我国公司资本就是注册资本,是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亦是公司承担责任的基本保障。


根据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0几种市场主体。笔者检索、归纳规范上述27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27类市场主体的实缴注册资本规定进行如下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变化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97-100条中作出了修订,即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作出授权,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决定发行剩余股份。其余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关于上述市场主体的实缴注册资本均无修改,仍要求其实缴注册资本。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相关规定














1. 《保险法》—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经纪人


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 《证券法》——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包括全国性、城市以及农村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


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5. 《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7.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8.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五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9.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


第七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10.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


第七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11.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劳务合作经营企业


第六条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12.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1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企业


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15.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


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1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十条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综上,除上述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须实缴注册资本的市场主体以外,其余市场主体均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即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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